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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钱充100元话费?拼多多出大漏洞,领券者要负法律责任吗?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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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凌晨,有网友称拼多多存在重大BUG,“只需支付4毛钱,就可以充值100元话费”“有大批用户开始媷羊毛,一晚上200多亿都是话费充值”。


……什么情况?天上掉馅饼了吗?



根据网友晒出的截图,此次拼多多的100元无门槛券全场通用(特殊商品除外),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网络上流传出消息显示,有专职“羊毛党”发现这个漏洞后,为了避免拼多多平台追究,便将该漏洞信息大肆传播,半夜四处打电话找人“薅羊毛”。


直至目前,拼多多将所有优惠券的领取方式下架,用户已领取但未使用的优惠券也被取消。

▼点击观看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u0829b6xq9i


拼多多官方回应


20日下午1点,拼多多发布官方声明,称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目前平台已修复规则漏洞,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目前平台正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并将根据警方调查结果对相关订单做出最终处理。平台消费者原本正常领取的优惠券不受影响。”拼多多新闻发言人表示。


另外,拼多多相关负责人称,“比薅羊毛更快的是‘资损200亿’谣言的传播速度”,“实际资损大概低于千万元,真的没有200亿”



拼多多“优惠券”漏洞事件一时成为焦点

而对于消费者

拼多多收回已领取的优惠券是否合理?

领取并使用漏洞消费券

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拼多多是否有权撤销优惠券?

在本次事件中,拼多多认为由“黑灰产”团伙通过平台漏洞获利,并表示将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那么“黑灰产”应该由谁来界定呢?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黑灰产’的认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或者是公安网监来进行认定。当然,平台方如果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也将有助于监管、司法、公安等部门进行认定。”



英冠律所律师钟振宇介绍,《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


“总体来说,优惠券是属于赠与行为,我认为可以合理撤销。”

曹磊认为,拼多多在公布之后,可能会有少量的用户会退回,但是绝大部分都已经充值或消费掉了,这样追回比较困难。还没使用的可以冻结,以挽回损失。


▲事后有商家称优惠券出现漏洞,平台禁止发货


普通用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公布后,领到优惠券的普通用户不免产生了许多担忧的情绪,自己正常在拼多多平台上领到的优惠券,到底能不能有效使用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薛军教授说,“鉴于拼多多作出的声明,普通用户在此前正常领取的优惠券应不受影响。商家为了吸引用户而发放优惠券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性质上属于要约,用户合法合规领取优惠券,属于承诺,一旦领取,双方达成合意,相应的优惠券即属于用户正当权益,商户不能无故取消。


但如果商户本来没有发放优惠券的意思,但因为业务策略漏洞,被用户领取,那么性质上构成因为意思表示错误而成立的赠与合同,商户可以主张撤销相关的赠与合同,用户所获得的优惠券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此次事件中,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领取优惠券的,就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对待普通网民不宜扩大刑事责任追责范围,还是应以教育为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到。


“羊毛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个事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羊毛党(或黑灰产业者)利用此次漏洞,恶意获取利益,这构成了侵占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行为,应该要返还其所得。如果侵占数额巨大,也就是很特殊很极端的情况下,相当于盗窃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薛军分析此事件中的主要问题。


“除了自己领优惠券,还到处大肆传播此漏洞信息,也可能单独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或应受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所有交易记录,资金使用都有源头可寻,要从领取数量,以及恶意程度,例如领取数万,都购买了游戏币或充值话费,来分析问题根本所在。”朱巍认为这种行为还会影响到个人信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情况下,对于“羊毛党”恶意领取的优惠券向拼多多买东西,拼多多是否必须要发货的问题,薛军认为,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支付价款行为。“在拼多多已经发布声明的情况下,实则上已经提出了抗辩,认为相关的优惠券是无效的,不能用来进行价款的抵扣,若是羊毛党利用漏洞恶意领到的优惠券进行消费,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了。”


薛军指出,恶意利用系统漏洞获取的优惠券,不能有效地折抵相应的付款义务,所以应该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不受电商法第49条第2款的约束。合同没有成立,商家可以不发货。



看来这馅饼不会随意掉

消费者还是得擦亮双眼啊~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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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法制网、华西都市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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